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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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2-03-10 09:22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技术学院学发[2017]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 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 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 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 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 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 委、各二级学院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隶属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和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具体 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学院的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院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 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 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 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 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协调、审核、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各部门与勤工助学学生所签协议的备案工作,积极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五章 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确保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学生。

第十六条 与学生签订协议书,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让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 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 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指派部门教师担任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指导教师, 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思想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诚实劳动或服务,担当一定的工作责任,按照用人部门的要求完成任务。对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任务者,用人部门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工作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报酬。 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用人部门有权提请学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按照“以工时定岗位”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冬、夏季学期除外。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冬、 夏季学期期间的连续性达到 15 天的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 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 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春季学期初,确立本年度各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建设情况,启动本年度勤工助学活动。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 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确认同意后,入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学生信息库。

(二)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情况,通过公开答辩等形式,确定本二级学院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在行政部门提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陈述会等形式,确定各行政部门固定岗位设置情况。各行政部门在二级学院的协调、组织下,通过与学生的双向选择,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并报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用人部门与学生应充分协商,并以协议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登记,协议书报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后,学生即可上岗工作。第二十二条 临时岗位随时发布信息,参照固定岗位设置程

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考核,验收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 后,根据岗位档次确定酬金发放额度。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 心备案。备案后,由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联合推荐适合用人单位 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由负责审核、提报勤工助学岗位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结合学生学业情况,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等工作。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春、季期学期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分为三个档次:一档,每月酬金 480 元;二档,每月酬金 360 元;三档,每月酬金 240 元。

第二十七条 冬、夏季学期校内固定岗位按天计酬。根据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分为三个档次:一档,每天酬金 96 元;二档,每天酬金 72 元;三档每天酬金 48 元。

第二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春、秋季学期固定岗月工作量不足 20 小时、冬、夏季学期连续性工作不足 15 天或每天工作不足 4 小时等情况,均按临时岗位计算报酬。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劳动酬金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发放;行政部门勤工助学岗学生的劳动酬金由学 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发放。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与 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与用人部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必须经学院授权,由负责提报、审核勤工助学岗位的二级学院或 有关部门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等。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 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27 日起施行,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技术学院 学发[2015]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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