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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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概况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青岛市文博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草案。

第二条单位名称:青岛技术博物馆。

第三条单位性质:山东省文物局批复的高校博物馆。

第四条单位宗旨:技术展示、技术教育、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第五条单位业务范围:技术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及社会服务。

第六条单位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馆为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的下设正处级部门,博物馆馆长、副馆长由学院党委任命,并依据职责行使管理职能。运营经费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进行核拨,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馆长对学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订博物馆管理制度。

(二)组织确定博物馆内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召集和主持馆务会、全馆大会,组织实施馆务会及全馆大会决议。

(四)主持博物馆日常管理工作。

(五)学院授予的其它职权。

(六)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学院党委确定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九条馆内设馆务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馆务会有成员7-8名,由馆长、副馆长、教职工代表等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条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提出章程修改意见,报全馆大会审议。

(二)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核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五)审定部门管理制度。

(六)检查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

(七)其它须由馆务会确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馆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召开馆务会会议:

(一)馆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馆务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馆务会内容应形成会议记录,由馆长指定专人记录并存档保管。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三条青岛技术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有考古发掘、依法征集、依法交换、接受捐赠、调拨等。

第十四条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陈等,应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馆藏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建立电子数据库。

第十七条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展陈与服务

第二十条青岛技术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给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可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青岛技术博物馆应对公众免费开放,接受个人和团体预约,并提供免费讲解服务。

第二十四条青岛技术博物馆鼓励工作人员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无偿或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学院核拨。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六条博物馆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全馆大会表决,并达到票数的2/3方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