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技术博物馆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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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技术博物馆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7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向青岛技术博物馆(简称博物馆)捐赠,规范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和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人可自愿向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要求。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无偿,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

3.捐赠者意愿与博物馆利益相统一。

4.严禁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博物馆综合业务部负责接受捐赠的具体事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捐赠人向博物馆综合业务部提出捐赠意愿;

2.博物馆综合业务部对捐赠财产进行鉴定与评估;

3.博物馆综合业务部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拟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

4.博物馆综合业务部向博物馆馆务会汇报相关事项,馆务会根据捐赠事项确定是否向学院汇报并按学院意见办理;

5.博物馆综合业务部按照馆务会或学院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6.博物馆对捐赠者和有关人员进行示谢或表彰。

7.博物馆综合业务部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捐赠财产的性质及用途等将捐赠财产调配使用与管理,并负责捐赠财产使用的监督;

第六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七条 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境外向博物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博物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博物馆。

第九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 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博物馆的贡献大小以及捐赠财物价值大小,由博物馆报学院后同意后分别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博物馆给予捐赠人的荣誉和待遇主要形式有:

1.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视情况邀请有关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3.对捐赠情况在博物馆校园网站、校报、校刊或新闻媒体报道宣传。

4.根据具体捐赠事项,经博物馆研究并经学院同意,可给予捐赠人博物馆建筑物等场所或具体活动事项的冠名权;

5.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回报方式。

第十一条 博物馆对协助捐赠人向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学院批准可根据具体捐赠事项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 博物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捐赠人意愿将捐赠的财产用于博物馆建设等方面,捐赠人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三条 博物馆将依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及效益等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博物馆应如实答复,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捐赠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青岛技术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