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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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2014-03-29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全日制高职学生和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计划外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留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以上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认错态度不好的;或者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及有关人员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或者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有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学生或其代理人申请,二级学院可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九条 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应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级学院院长签批后报学生处审核同意。

第十条 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应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区违纪的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查清事实后,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召开联席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处分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查清事实报教务部门审核后,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处分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案情复杂或违反国家和学院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等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安保部门负责查清事实。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如有必要可提请安保部门调查。安保部门调查清楚事实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处分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其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并会同二级学院及时查清事实,必要时报安保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处分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跨两个及以上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在相关部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后,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处分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延至7个工作日。逾期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或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二级学院或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处分管理及执行: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作出之日算起。

(二)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二级学院、部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经学生处申请,学院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两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备案。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的,采用邮寄送达(学生身份证载明地址)和校园网内网公布的办法,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但对涉及国家机密等情况的,由学生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决定是否公布。学生拒绝签收的,在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及情况说明”一栏记载清楚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需通知家长的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

第二十条 处分撤销:

(一)为进一步加强违纪学生的思想转化,促使学生能在劳动实践中不断体会和认识到错误,使得学生能知错改错,受到违纪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完成一定劳动任务后方可申请撤销处分。不同违纪处分劳动任务课时量折合标准如下:

1.警告:30学时;

2.严重警告:60学时;

3.记过:90学时;

4.留校察看:120学时。

(二)劳动任务的安排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在本二级学院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安排,并由党总支或党总支委派辅导员对其进行教育监督。学生至少半年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提交一次思想汇报。毕业班学生因参加顶岗实习,无法在校内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者,二级学院党总支可结合顶岗实习实际,采取置换劳动任务课时量的方式执行。

(三)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并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进步者,可申请按期撤销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在受到处分半年后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如在受处分期间继续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四)撤销学生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处分期间的思想汇报、劳动任务完成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经认可方可解除。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二级学院审核认可后即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二级学院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具体违纪情况,联合相关部分进行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解除。特殊情况应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五)学生处分撤销确定后,由二级学院填写《学生处分撤销决定书》,经学生处申请,学院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另两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

(一)二级学院在向学生处提报处理意见时,应同时提供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的学生违纪事实书面材料、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的旁证材料、安保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认证材料、其他物证和证人证言材料等,若召开听证会,还需提供听证会原始记录等有关材料,且证据之间须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支持。

(二)对学生做出违纪处理时,须明确处分依据,即必须有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国家或学院的相关规定的特定条款。

(三)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必须说明学生违纪行为的手段、方式和产生的后果或影响,明确做出违纪情节轻微、严重、特别严重等评估和判断,并视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张贴、散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大小字报和标语,制造或传播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泄漏国家秘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的举止,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非法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绐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或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书写、张贴淫秽字词或字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内外有流氓行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其它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群架者,参照上述情况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四)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聚众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器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进行非组织活动,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知情而故意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十)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与打架两次以上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处分外,还应赔偿受害者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费。如不按期交纳,则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后果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十三)酗酒或借酒寻衅滋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盗窃(包括盗用公用电源、通讯线路等)、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300元以内(含3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内(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理;

(九)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以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伪造、私刻公章、印章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有关财务报销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发票、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各类获奖证书、有关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信息卡、读者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伪造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恶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重犯或虽初犯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四)私自挪用或搬走学校教室等公共场所座椅或其他物品者,以破坏公共财物论处。

第三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澡堂或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安全制度规定者,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区域吸烟,按照第三十二条执行;在学校其他公共禁烟场所吸烟,具体按《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控制吸烟规定(试行)》执行;

(二)在学生公寓使用违规电器,按照第三十二条执行;在其它公共场所私自乱接电源、使用电热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炉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炉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食堂、绿地、道路等公共场所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如:校门、宿舍公寓楼等场所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夜不归宿或经查累计4次以上(含4次)无故晚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学生公寓严禁吸烟,具体按《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禁烟管理规定》执行;

(四)未经允许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

具体包括电热棒、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饭煲、电热壶、电热杯、电热毯、电暖炉、电冰箱、煤气炉、电炒锅、电火锅以及安全系数比较低的其他电器,酒精炉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设备,对违规者将作以下处理:

1.对于违规使用以上设备,第一次被查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被查处者,视违纪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于违规使用的设备,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收集代为保管,在校学习期满,由电器拥有者凭查处时的有关凭证领回。

(五)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屋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故意损坏、偷窃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除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擅自传、接物品,经提醒不改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翻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考试过程中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答卷或者强追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六)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六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或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二级学院应及时寻找并上报学生处、安保处、学院维稳办,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1日以上3日以内(含3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3日以上7日以内(含7日),给予记过处分;

(三)7日以上14日以内(含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14日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五)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三)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情节下加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生下列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2.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垃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者;

3.不服从网络管理,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者;

4.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

5.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

7.在网络上公开地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8.其它网络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者。

(二)在网络上发生下列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反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者;

3.擅自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宣传或鼓动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4.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淫秽图片、文字信息者;

5.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7.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严重后果者;

8.利用网络,窃取、泄露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

9.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或接入商业运营的互联网者;

10.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参与赌球等网络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外进行募捐或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二十四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制造、运输、买卖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收藏、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非法携带、收藏管制枪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动向学校安保部门或国家公安机关上缴者,可从轻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是违反国家生育法规造成超生、非婚生育或无证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出租物品,等)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和有关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撤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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