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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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2014-03-29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类全日制高职学生和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不服,向学校提起校内申诉,适用本办法。计划外学生、留学生、互换生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一般为7-11人。

第六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指院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管原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1名教师代表和1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院工会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总管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调查取证,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3.提出复查意见,如维持原处理决定,直接做出复查结论;如改变原处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将申诉复查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范围及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决定;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诉书。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请求;申诉的事项和理由;申诉人的签名;提起申诉的日期;相关证据材料等;

2.学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3.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申述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依据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通知申诉人于3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2.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3.超过申诉期限的;

4.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5.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6.接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7.已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同时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有关听证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若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2.若原处理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当,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应送达申诉学生本人或其申诉代理人签收。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其申诉代理人的,采用邮寄送达(学生身份证载明地址)办法,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在复查决定书上注明“送达方式及情况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复查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送达人送达复查决定书时,应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搬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

申诉期间,被申诉人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不影响申诉处理。但是申诉人撤回申诉的除外。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并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供听证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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