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院“品牌办学”的办学方向,落实“技高品端”的人才培养目标,弘扬“卓越、唯是、协同、学习”的学院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打造学生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评选项目可空缺。
第三条 “技高品端”综合奖学金每半年评选一次,于春、秋季学期的第三周至第八周组织进行。毕业年级春季学期不再申报评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第五条 “技高品端”综合奖学金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评选。
第六条 奖学金各等级评选比例如下:
1.特等奖学金:不超过参选年级学生总数的0.2%。
2.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同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1.5%。
3.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同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4%。
4.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同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9%。
第七条 奖学金各等级奖励金额如下:
1.特等奖学金:1500元。
2.一等奖学金:800元。
3.二等奖学金:500元。
4.三等奖学金:300元。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选学期末汇总评价积分在400分以上(含400分)。
2.评选学期内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
3.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必修科目无不及格现象。
4.学期内所在宿舍获得1次及以上“先进学生之家”。
5.在校学习满一学期。
第九条 奖学金各等级评选条件如下:
1.特等:符合学院一等奖学金申报条件,且在专业技能方面有突出表现。
2.一等:80%以上的必修科目学习成绩为优,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综合素质评价积分评选学期末汇总在500分以上(含500分),且位列同级同专业前5%;学期内所在宿舍获得2次及以上“先进学生之家”称号。
3.二等:80%以上的必修科目学习成绩为良以上(含良),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综合素质评价积分评选学期末汇总在450分以上(含450分),且位列同级同专业前15%;学期内所在宿舍获得1次及以上“先进学生之家”称号。
4.三等:80%以上的必修科目学习成绩为中以上(含中),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综合素质评价积分评选学期末汇总在400分以上(含400分),且位列同级同专业前30%;学期内所在宿舍获得1次及以上“先进学生之家”称号。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与获奖学年春季学期的“技高品端”综合奖学金申报评选。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发布评选通知,全面组织启动评选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二级学院学生申报,在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并通过CRP系统、在学生公寓楼和主要教学场所张贴公示等多种方式进行首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首轮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从符合一等奖学金申报条件且在专业技能方面有特殊表现者中,经公开答辩等推荐选拔程序后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2-5名学生作为特等奖学金候选人。学院评审委员会通过组织材料评审、公开答辩等评审选拔环节,确定特等奖学金获奖人员,并通过CRP系统、校园网等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特等奖学金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组织符合一、二、三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技高品端”奖学金审批表》,并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5.评审委员会审核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奖学生资格后,通过CRP系统、校园网等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
1.学院下发文件统一表彰、颁发证书。
2.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表彰大会等事宜。
3.一、二、三等奖学金由二级学院负责发放,特等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3年9月以后入学的学生,其它年级执行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德技双馨”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13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