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院“品牌办学”的办学方向,落实“技高品端”的人才培养目标,弘扬“卓越、唯是、协同、学习”的学院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推动学生个性化成长,推出品牌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坚持标准,评选项目可空缺。
第三条 单项奖学金每半年评选一次,于春、秋季学期的第三周至第八周组织进行,毕业年级春季学期不再申报评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奖项设立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刻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期末汇总评价积分在400分以上(含400分)。
(二)评选学期内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
(三)学期内所在宿舍获得1次及以上“先进学生之家”。
(四)在校学习满一学期以上。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共设立十项:
(一)技能英才奖。用于奖励在市级及以上技能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和学生团队。
(二)文体新星奖。用于奖励在文艺或体育方面成绩突出,在市级及以上大型文体比赛中获奖并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和学生团队。
(三)创新创造奖。用于奖励具有创新思想,勇于实践,在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学术科技论文发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四)实境耦合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本专业的实习实训、顶岗实习,以及凭借所学技能服务社区、服务民众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事迹突出、表现优异的学生。
(五)协谐服务奖。用于奖励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且事迹突出的学生干部;有奉献社会、助人为乐、抢险救灾、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的学生;积极投身社会、争当志愿者、在社会产生良好影响的学生或学生团体;学校正式注册、成绩突出、在学院或社会有较好影响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或社团骨干成员。
(六)自强自立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但勤奋学习、自强自立,在勤工助学岗位或其它方面表现突出且在同学中产生良好影响的学生。
(七)模范之家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公寓“三级建家”活动,本学期符合条件的“示范学生之家”中特别优秀的宿舍。
(八)最大进步奖。用于奖励同级同专业综合素质评价积分排名进步最大且超过40%的学生。
(九)综合素质评价积分最佳奖。用于奖励本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积分在同专业同年级排名第一的学生。
(十)教授首肯奖。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课程学习或服务奉献等某方面表现突出,并由学院正式聘任且在评选学期内授课在24课时及以上的校内副教授、教授从所教授的学生中推荐的优秀学生。
第七条 技能英才奖、文体新星奖:参加同一赛事的比赛按最高成绩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团队获奖只能以团队名义申报,个人不得以团队成绩申报。
第三章 评选数额及奖励金额
第八条 评选和推荐数额:
(一)技能英才奖、文体新星奖:经学院认可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团队均可入选。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团队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均可推荐。
(二)创新创造奖、实境耦合奖、协谐服务奖、自强自立奖四个奖项:每个奖项全院共评选一等奖不超过5名,二等奖不超过15名。每个奖项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在不超过本二级学院同级同专业学生总数1%的比例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模范之家奖:全院评选不超过25个。
(四)最大进步奖、综合素质评价积分最佳奖:同级同专业评选1名。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等额推荐。若有多位学生并列,应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通过公开答辩等方式选拔后等额推荐。
(五)教授首肯奖:全院评选不超过20名。每位符合条件的副教授、教授每个评审周期内最多推荐1名。
第九条 奖励金额:
(一)技能英才奖、文体活动奖两个奖项:
1.政府性赛事获奖,奖励金额为:
国家级:特等、一等奖或第一名:1000元;二等奖或第二、三名:600元;三等奖或第四、五、六名:400元;
省级:特等、一等奖或第一名:600元;二等奖或第二、三名:400元;三等奖或第四、五、六名:300元;
市级:特等、一等奖或第一名:400元;二等奖或第二、三名:300元。
2.非政府性(即企业或行业)赛事获奖,各等级奖励金额比相应级别的政府性赛事减少200元。
(二)创新创造奖、实境耦合奖、协谐服务奖、自强自立奖四个奖项:
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
(三)模范之家奖、最大进步奖、综合素质评价积分最佳奖:
每个宿舍或每人奖励200元。
(四)教授首肯奖:
每人奖励200元。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院成立单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发布评选通知,全面组织启动评选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二级学院学生申报,在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并通过CRP系统、在学生公寓楼和主要教学场所张贴公示等多种方式进行首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推荐学生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学金审批表》并报学院评审委员。
(三)学院评审委员根据评选名额组织进行评选,并通过CRP系统、校园网等方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
(一)学院下发文件统一表彰、颁发证书,学生处负责发放奖学金。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表彰大会等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3年9月以后入学学生,其它年级执行原《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13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