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落实青岛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7〕4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坚持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奖励金额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评价评选学年末汇总评价积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且位列同级同专业前5%。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符合学院“技高品端”一等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五)荣获有市级及以上荣誉。
(六)在校期间在技能大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服务奉献等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学校和社会上有较好影响者。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金额: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发布评选通知,全面组织启动评选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二级学院学生申报,在班级或专业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分配的名额进行初审,并通过CRP系统、在学生公寓楼和主要教学场所张贴公示等多种方式进行首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推荐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提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3.学院评审委员会通过组织材料评审、公开答辩等环节,确定获奖人员,并通过CRP系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获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获奖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要求上报获奖人员资料至青岛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和下拨的名额组织进行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于10月31日前评选完毕,并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发放证书及奖金。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如发现在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生获奖资格,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至留校察看处分,其他参与师生按学校规定予以行政或其它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13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