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品牌办学”战略、“技高品端”人才培养目标、“三抓两促”工作要求,为创建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品牌,扎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及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任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比例和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和比例。我院参照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3〕4号),确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类型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具体类型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中,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7%,两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生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支出的;
3.父母务农,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4.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5.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来自经济落后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生活、娱乐品等奢侈品的;
3.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习惯的;
4.购买或租用电脑的(特殊专业除外);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7.恶意拖欠学费的;
8.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不再提交《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特殊困难的认定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资格的取消
第九条 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情况及惩罚措施。各二级学院在第二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三)隐瞒不报本人及其家庭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七)对于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予以注销,并视情节轻重,取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要接受广大师生的广泛监督。对于违规认定将采用问责制。
附件:1.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处
二○一三年八月
附件1: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级学院: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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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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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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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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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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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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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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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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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
学校
|
| 个 人
特 长
|
|
孤 残
| □是
□否
| 单 亲
| □是 □否
| 烈士
子女
| □是
□否
|
家庭
通讯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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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
电话
| (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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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
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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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级学院: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学生本人
| 年 月 日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和签章
| 年 月 日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和签章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基本情况
学生本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民 族
|
| 贴照片
|
身份证
号码
|
| 政治
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年 级
| | 专业
班级
|
| 在校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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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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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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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 序号
| 证明资料名称
| 张贴证明材料复印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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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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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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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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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
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20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认定决定
| 二级学院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二级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各二级学院工作组组长签字:
20 年 月 日
|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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