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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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013-09-07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青岛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7〕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品牌办学”战略、“技高品端”人才培养目标、“三抓两促”工作要求以及我院创建学生资助工作品牌的工作实际,为扎实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市两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一年级)。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评选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各学院由分管资助工作的老师具体负责。学院收到青岛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助学金名额的通知后,开始受理申请。

2.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一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拨的名额进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于11月15日前评选完毕。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分两次(原则上1月、6月)发放。来我院之前没有获得资助卡的同学将领到由青岛市建行和青岛市教育局联合发行的资助卡。来我院之前在青岛本地中学阶段获得资助卡的同学,将不再请领新的资助卡,原卡继续沿用。助学金将由青岛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建设银行统一打入学生资助卡账户。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奖资格:

1.有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3.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下滑者。

4.上学年已享受大额资助累计超过5000元者。

5.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6.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二○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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