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禁烟管理规定-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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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禁烟管理规定
2013-09-07 00:00  

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2013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颁布,2013年9月1日实施)和《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控烟工作实施方案》技术学院综发〔2011〕3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根据我院“品牌办学”战略、“技高品端”人才培养目标、“三抓两促”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实际,为有效消除吸烟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给学生公寓带来的火灾隐患,切实增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品牌学生公寓,为学生创造一流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入住学生公寓的全体学生,学生公寓生活指导员,深入学生宿舍的辅导员、班主任,联系学生宿舍的普通教职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学生家长、临时培训人员等其他进出学生公寓的人员,都应自觉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禁烟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学生不断加强学生公寓禁烟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通过主题班会、板报、海报、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与能力。

第三条

全体学生以及其他所有进出学生公寓的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学校等关于控烟、禁烟的制度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生公寓禁烟管理规定实施以后,学生公寓生活指导员、楼管会成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各学生宿舍舍长等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禁止吸烟;同时也要监督其他人员,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学生公寓生活指导员、楼管会工作,切实开展做好禁烟工作。

第五条

根据《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除此之外,学生公寓内一旦被发现、查出、举报等有吸烟行为的学生,抽烟一次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抽烟两次者,学校将给予警告处分;抽烟三次者,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抽烟四次者,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抽烟五次及以上者,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取消其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取消其一学年内的推优入党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一学年内享受资助资格;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相应职务;该规定与“品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处理情节重叠的,不再重复扣分。

第六条

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抽查、巡查中,一旦发现、查出有烟头的宿舍,将严格追究该宿舍内吸烟学生的责任,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其相应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第七条

学生公寓内一旦被发现、查出、举报等有吸烟行为的公寓生活指导员等人员,抽烟一次者,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二级学院内的评优资格;抽烟两次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全院内的评优资格;抽烟三次及以上者,学校将视其具体情节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涉及罚款的,按相关条例执行。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学生违纪吸烟现象,由学生公寓生活指导员、卫生检查、抽查及巡查人员,在场师生等第一时间报送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由二级学院或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学生处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和违纪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罚款的,学院将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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